固定资产折旧费税前扣除应避免五个误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对一些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问题明确,固定资产折旧费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成本费用,也是企业税前扣除的重要项目之一,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考虑对折旧费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规避五个常见的误区: 误区一: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资产才属于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取消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没有了“2000元”金额标准的界线,取而代之固定资产的“使用时间”或“使用寿命”标准,同时还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资产是否属于固定资产的范围。如:某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机设备,价值720元,但是该设备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所以应该按照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定义规定“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对固定资产定义规定“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规定稍有不同。 误区二:办公家具都不属于固定资产,购买时一次性进入当期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同时规定,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较低折旧年限为5年。 在实务中,办公家具一般情况下使用时间会超过12个月,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要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折旧年限(不低于5年)和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计提折旧。 误区三:短于较低折旧年限的纳税调增折旧以后年度不能调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文件规定了,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较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较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较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 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误区四:固定资产折旧必须按规定的较低年限计提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较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也就是说,税法另有规定除外,企业会计核算上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的较低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企业会计核算上实际确认的折旧额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不做纳税调减处理,如企业对房屋固定资产,在会计核算上按30年提取折旧额,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类的固定资产较低折旧年限为20年,纳税申报时,虽然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较低折旧年限,但不需要做纳税调减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误区五:缩短折旧年限而多提的折旧费不能在税前扣除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例」企业未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在2013年7月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将汽车的折旧年限由原来的10年缩短到5年,该变化影响当年的折旧数额,比变更前多计提了折旧数额1万元。 税法规定汽车较低折旧年限4年,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的会计估计变更,变更后的年限为5年,并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因此,其当年所提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比变更前多计提了折旧数额1万元”不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需要提醒的是,会计准则及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会计估计变更做了规定,需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